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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團怒轟「老福法砍補助」說法失真:別拿弱勢長輩製造政治恐慌!

2026-10-18

國際環宇時報/尹遵報導

針對綠營側翼不斷操作「《老福法》第22條修法刪除弱勢長輩醫療補助」之不實指控,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嚴正澄清,並從《老福法》、《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辦法法制面提出實證反擊:

某綠師指控本次《老人福利法》第22條三讀修法「刪掉中低收入長輩看病住院部分負擔與自費醫療費用補助、導致補助面臨斷炊」云云,完全是忽略我國現行社福法制結構、片面解讀、危言聳聽、製造恐慌的惡質政治操作。

本次修法是徹底終結老人健保費「一國多制」之沈屙,至於中低收入戶等弱勢長輩的「看病部分負擔與自費醫療費用」,則依照《社會救助法》與現行《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授權由「各地方主管機關」依財政狀況自訂補助基準。

也就是說,弱勢之自費與部分負擔,原就是《社會救助法》保障涵蓋範圍,社救法已「不分年齡將所有弱勢醫療補助涵蓋在內」;而本次老福法修法,則旨在促進中央統一補助「長者健保保費」,使回歸公平一致。換言之,長輩原有的醫療補助(無論是保費或自費負擔)只會多不會少!」

某綠師聲稱:「《老福法》第22條文字調整後,中低收入長輩醫療補助要打上大問號」。這個問號完全沒有必要,因為現行《社會救助法》第18條、第20條,皆有對全國弱勢「健保部分負擔」及「健保給付未涵蓋醫療費用」的補助!

二來,根據《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4條、第5條亦早已將「健保部分負擔」及「健保未涵蓋之自費醫療費用」明文劃歸由「各地方政府訂定補助辦法」執行,且各縣市均在執行中,現行法制的多軌保障,何來斷炊問題?

以下更進一步茲就相關法制面做要點補充說明:
1.《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4條第2款明定,低收入戶老人就醫,其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財政狀況訂定補助基準辦理」。

第5條第2款規定,中低收入老人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其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財政狀況訂定補助基準辦理」。

2.低收入戶及1.5倍以下中低收入長輩除上述辦法外,更直接受《社會救助法》第18條、第20條及《縣(市)醫療補助辦法》(或直轄市醫療補助辦法)保障,由地方政府核予全額(100%)或80%、70%之補助。法源獨立存在,「現在地方政府也早已擴大補助範圍,實質權益絲毫不受影響。」

舉例而言:部分直轄市(如新北市)已直接於依《社會救助法》第20條訂定之《市民醫療補助辦法》中,將「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納入補助;其它多數縣市(如臺中市、新竹市、彰化縣⋯⋯等),亦早已依據上述《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常態性編列地方預算並執行中,如今地方政府因老福法修法,可省下210.2億元健保費預算,地方財政更形寬裕,針對弱勢之醫療補助不分年齡,根本不可能停發!

衛福部手握兩大現成法源工具,何來「法源消失」之說?本次民眾黨主導三讀通過的《老人福利法》第22條,即是因此而專注於精準解決「全國老人健保費一國多制」的歷史沉痾,讓全台長輩醫療權益獲得一致性保障,並為地方財政減壓逾210億元,使地方政府財源更精準實質照顧更多人民,這才是透過本次修法真正精神。

某綠師竟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胡亂拆解相關法條,再拿著錯誤的法律資訊大做文章,根本是危言聳聽、製造謠言與恐慌!意圖用轉移焦點來掩蓋本次修法之核心價值,其心可議,才是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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